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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發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:

 

農業用地,其法律依據及範圍如下:
 

 

一、耕地: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、一般農業區、

 

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。


 

示意圖

 

二、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、

 

養殖用地、水利用地、生態保護用地、

 

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,

 

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。
 

示意圖

 

三、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、一般農業區、山坡地保育區、

 

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。
 

示意圖

 

四、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、保護區內之土地。
 

示意圖

 

五、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,

 

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。

 

 

 

農地編制體系

 

土地使用架構示意圖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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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宋品毅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